的确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这种问题不是说有什么内幕,而是认为法院方面完全可以不进行判定。
审判长的询问,其实已经表明了一种态度。
那就是——不倾向于判定有寻衅滋事的行为。
而是认定李栋在前往医院“闹事”的行为,是合法的行为。
所以.…
对于审判长的提问,公诉人开口回答:
“审判长,关于刚才寻衅滋事的情况,我方都已经陈述完毕。”
“目前没有任何的异议。”
“好的!”
审判台席位上,魏国明敲响法锤,直接对于寻衅滋事的这一罪名进行了判定。
“对于上述方提出来的一审判决,上诉人李栋寻衅滋事不合理的行为。”
“在此进行判定——”
“二审法院认定,李栋在前往医院进行讨要说法的过程中,是自身维权的行为。”
“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的法律定义。”
咚咚!
法槌敲响,判定结束。
而后,审判长扭过头看向医院席位。
现在关于寻衅滋事这一点的判定完成,接下来就是对于诈骗的定义判定。
先前都已经具体的表明过了,李栋诈骗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景有着完整的证据链。
这一点是逃脱不了的。
现在关键的是,根据减刑的情景来看,应当判决什么刑期合适。
所以现在.…
需要听听医院方面对于这个案件的严重性,后果的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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