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非常的简单。”
“在本案当中,提起走私罪名,说实话我方认为我方的情节非常的轻微。”
“首先是什么?”
“首先是刚才已经判定过了,我方并不是以牟利为目的而进行的销售。”
“而是不以牟利为目的的进行的代购。”
“并且我方的代购人群都是病友们。”
“在此过程中,只是进行普通的物品走私,没有进行牟利,也没有达到行政处罚,拒不缴纳税金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我方不理解为什么林勇要被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先,我方认为我方的行为虽然被判定为销售假药,但是实际的本质是为了代购而进行的走私行为。”
“都处于三年以下的罪行情况。”
“也并不存在应当缴纳税额的情况。”
“所以对于控告方所提出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我方认为这个行为非常的不合理。”
“在此我方再次重申,我方并不是以牟利为目的。”
“以此驳回控告方的陈述请求。”
说实话.…
走私罪的具体情况还是要看有没有牟利!
没有牟利算什么税额?
没有税额的话,那么走私罪的刑罚大概率会是一个行政的处罚。
不是以牟利为目的,怎么可能判那么重的刑罚?
苏白也知道控告方所提出的请求是什么,无非就是以销售额来判定税额。
可是这一点观点法院和合议庭会采纳吗?
换句话说!
刚才已经判定了林勇的行为不是以牟利为目的。
合议庭还会采纳控告方所提出来的以销售额来判定税额的请求吗?
根本不可能!
一审的判决中都没有因为代购的事情判决走私罪,以走私罪来判定刑期。
二审提起这些,法院会采纳吗?
也根本不会!
和苏白预想的差不多,在苏白陈述完毕后,审判长直接开口:
“关于上诉方的意见,合议庭已经听取。”
“合议庭认为在走私方面的意见,应当遵循走私原则中的是否以牟利为目的。”
“对于普通物品的走私定义,处罚并不严重。”
“根据这一点,驳回控告方刚才提出的诉讼申请。”
在段清水敲响法槌后,张远立即再次举手示意:
“审判长.…对于这一点我方想要提出抗议。”
“虽然说林勇不是以牟利为目的来进行的走私行为,可是他的确是造成了巨大的销售额。”
“从这一方面来讲,不应该以此来进行界定吗?”
“所以对于刚才审判长驳回我方的请求,我方进行抗议!”
段清水:.…
苏白:.…
抗议?
刚才审判长已经表述的很清楚了,还有什么好抗议的?
审判长并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进行反驳。
走私罪的大部分定义都是以牟利为目的的,主观进行判定。
还抗议,抗议什么?
抗议一开始的判定吗?
对于张远的行为,段清水和苏白算是看出来了。
最后的这种抗议行为是在表示自己的尽力?
给幕后的委托人看?
事实上,张远也的确是这个意思。
在提出走私犯罪的时候,想的是法院能够判定,那么对他们来说是一件好事。
如果不能进行抗议,那么也表现出了他们作为委托律师的尽力。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