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遂,两者之间的确类似。
但实际上有着很大的不同,尤其是在表现形式方面。
于越作为审判长开口询问:“在被告方委托律师刚才的陈述当中。”
“你方当事人不想与受害人发生关系,那为什么他要撕扯受害人的衣服进行强制猥亵?”
“进行强制猥亵的目的是什么?”
“难道只是因为被告人说了一句他们是朋友,他们就是朋友之间的关系了?”
面对审判长的询问,姜民保持着沉默。
只听审判长继续开口:
“被告方委托律师,还有一个重要的点没有陈述清楚。”
“强制猥亵和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之间,最重要的是有没有干扰强迫的行为。”
“如果没有干扰强迫的行为,被告人只是将林文慧的衣服扒光,在得知了林文慧不同意后,停止了侵害。”
“这个叫做强制猥亵。”
“可是被告人为什么停止侵害?”
“被告人停止侵害的原因是因为被林文慧踹到了下体,不能继续犯罪。”
“这并不是被告人主观意义上的停止犯罪行为。”
“而是被告人在外力的影响下,不得已停止了侵犯的行为。”
“对于以上的观点,被告方委托律师还有异议吗?”
姜民开口:“审判长,我方仍然有一定的异议!”
“刚才审判长陈述强迫未遂的主要因素,在于林文慧对我方当事人踢了一脚,导致了我方当事人停止侵害的行为。”
“以此判定我方为强迫未遂。”
“可是如果站在我方强制猥亵的角度下,林文慧对我方踢了一脚,我方还会继续强制猥亵吗?”
“我方认为关于我方是否属于强制猥亵。”
“应该从我方的主观意愿以及我方是否以与林文慧发生关系为目的。”
“这一点进行出发判定!”
对于审判长询问是否有异议,姜民当即开口回复。
如果判定不是强制猥亵,那么这个案子就只能够从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进行讨论。
可是如果一旦从这个角度进行讨论.…
怎么说呢!
那么被告当事人肯定要被判决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基于这一点,姜民必须进行反驳。
只是.…
苏白对于姜民的想法,已经了解的非常清楚。
这个案子.…
先不说其他的,只看被告人的态度而言。
完全没将国内的法律当回事。
在国内,违法犯罪还想逃脱国内法律的制裁?
苏白举手示意:“审判长,我想表明一下观点。”
“请控告方陈述观点。”
在得到审判长的同意,苏白当即开口:
“审判长,我想当庭询问一下,我方当事人也就是受害人当时的情况。”
“控告方委托律师可以进行询问。”
“好的审判长。”
苏白看向了林文慧:“我想请问一下受害人。”
“你在当时遭遇到马斯库的侵害时,第一时间有没有进行拒绝?”
“换句话说,第一时间有没有抵抗?”
“有。”
林文慧点头:“我在第一时间明确拒绝了马斯库的侵害,可是他力气太大,我根本反抗不了。”
“那马斯库在侵害你的时候还说了什么其他话没有?”
林文慧在听到这个问题,显得有些犹豫,但还是开口说答了这个问题。
“说了.…”
“在侵害我的时候,他说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