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非常的不符合逻辑。
因为在二审上,孟子义已经提出来了,当时他在一审口供的证据是属于非法证据,并且在二审过后验证了一审口供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
这一点已经说明了,在二审庭审场上,孟子义提出来的翻供行为是正确的。
好,你二审的时候拒绝也就算了。
可是在重审的时候,你凭什么不考虑这一点,依旧不去判定凶器物证的合法性?
就算你当庭不能进行判断,为什么不能休庭进行判定?
这完全的不合理!
如果不是因为检方撤诉,苏白怀疑关东风很有可能维持二审的判决!
这种行为难道不叫玩忽职守?
这TM不叫玩忽职守,枉法裁判,那这叫什么?
这种人该不该送进去?
该!
还有.…关东风当时作为审判长,在庭审上的表现。
首先.…
没有完整的证据链进行判决,虽然说证据是由检方提供的,但是在庭审上面不采纳被告方的陈述,一味的相信检方,并且以不完整的证据链进行判决。
再有.…
存在着刻意的主观性,认定孟子义就是杀人凶手。
没有从其他方面考虑过相应的逻辑。
如果说这场案子不是检方进行重新调取证据,查看证据。
或者说,检方没有进行撤诉的话,那么一审二审,重审,都会认定孟子义是杀人凶手,从而判决死刑。
这也就导致了.…孟子义很有可能会因为法院方面的不作为判决,玩忽职守判决,被冤枉吃枪子!
这是什么概念?
这是基于自己的主观,完全不拿被告方的生命当回事!
作为一名司法审判人员,应该吗?
肯定不应该!
那么提起公诉有什么问题啊,没有任何的问题!
基于以上,苏白举手示意在得到审判长的同意后,当即开始指控:
“审判长,我方认为,针对于被告方当事人关东风。”
“应该从其行为去分析他的玩忽职守。”
“第一点:在庭审录像当中,可以明显的看出来,关东风在审判孟子义这个案件的时候,完全没有依照着事实,没有依照着庭审法以及审判所需要的相应证据进行判决。”
“大部分依靠着自己的主观去进行审判.…”
“第二点:在当时的庭审场上,对于被告方提出来的合理依据和合理逻辑以及合理的怀疑证据,不给予采纳。”
“这一点并不是说关东风没有拒绝采纳的权利。”
“而是他不加以分析的,就对于孟子义和孟子义委托律师的陈述,以及提供的相应证,进行反驳。”
“根本不给被告方法律陈述的机会,这在法律上等同于剥夺了被告方的法律权益。”
“第三点:被告人关东风完全没有考虑到孟子义的处境以及相关的环境,从法理的情况下说不通。”
“从法律的角度下来讲:面对死刑判决,应当是重之又重,可是关东风不依照证据,不参考逻辑,直接进行死刑的判决结果。”
“从以上的三点角度而言,我方认为关东风属于完全构成了玩忽职守。”
.
….
在苏白陈述完毕后。
关东风本来还想着自己要进行辩诉,可是却被审判长一锤子敲回去了。
“被告方不得继续陈述,现在休庭。”
审判长在听取完苏白的相关意见后敲响法槌,选择了休庭。
并决定下午进行开庭继续审理。
在宣布休庭的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