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判定广有志是见义勇为行为,在此一点上,我没有任何的异议。”
“但是。”
“广有志帮助其他人的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在民事上其性质是存在不法侵害人,而冒险进行的无因管理行为。”
“从刑事上来说,广有志在此过程当中,他的见义勇为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因此,他的故意伤害是成立的,并没有因为他的见义勇为行为而消失。”
“虽然在这方面我非常理解广有志明明是进行了见义勇为行为,为什么还被提起公诉.…于情面上并不符合。”
“但是情和法要进行分开,广有志对于王强造成重伤这一行为是结果,从这一方面来看,广有志有着故意伤害的行为,并且造成了王强重伤的结果。”
“这是既定的事实。”
“并不能因为他见义勇为了就不判定他是故意伤害的行为。”
“如果因为他见义勇为的行为,就不判定他是故意伤害,这是对于法律的亵渎,也是因情而对法律的不尊重!”
“基于这一点,检方坚持认定,广有志的行为是故意伤害。”
唐亮在陈述完毕后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以及被告方席位。
他的陈述非常简单。
说白了。
意思就是他也认同广有志属于见义勇为。
但是见义勇为又怎么样?
见义勇为是见义勇为,故意伤害是故意伤害,两者之间要进行分开。
从唐亮的陈述中不难看出,他的观点是见义勇为,不能为故意伤害的行为买单。
也就是说.…你的见义勇为行为,对于施暴人造成了伤害,伤害是实质的。
有了这种实质性的结果,那么你就是等同于说故意犯罪,
对此,还针对情和法进行了阐述。
啧啧.…
苏白在听到唐亮的陈述,微微抬头看了一眼唐亮。
唐亮说的对吗?
对!
但是在这个案件当中,他并不认同。
于是开口反驳:“我想请问检方,你怎么就能认定广有志的见义勇为行为和故意伤害是分开的呢?”
“广有志的见义勇为行为.…从一开始的角度来看。”
“是什么?”
“是针对王强的不法侵害进行的阻拦!”
“这一点没有任何问题吧?”
唐亮:“没有任何问题。”
“那么在对王强的不法侵害进行阻拦的同时,王强是不是进行反击了?”
“是的。”
“王强进行反击以后,那么两个人形成了什么?”
“两个人是不是形成了相互动手的局面?”
“在此过程中,我方始终讨论的是我方当事人当时的主观行为是什么。”
“检方陈述的事实是什么?检方陈述的事实是我方在民事上面的问题。”
“可是在这个案件当中,应当陈述的是刑事方面的问题,所以要从一开始的主观目的进行出发讨论。”
“我方一开始的主观就是,阻拦王强的不法侵害,是见义勇为的行为,可是王强后面进行反抗了。”
“王强的反抗行为是因为他的不法侵害没有实施,被阻断了,被我方当事人进行阻断,从而恼羞成怒进行的攻击行为。”
“这种攻击行为明显是对于我方当事人的故意攻击。”
“在此过程中,我方进行了还手,造成了对方的重伤。”
“让其丧失了不法侵害的能力。”
“这一点才是我方想要表达出来的观点。”
“再次强调,我方不是